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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的人認為買房子不簡單,但是有些人卻覺得「申辦房屋貸款」更不簡單,因為除了要多找幾家銀行比較利率、懂得提高個人的信用評分,才容易「貸好利率、貸滿成數」之外,和銀行簽訂的房屋貸款契約書裡,其實有更多的專有名詞常常被房貸戶忽略,最近房地產新聞裡常岀現的「加速條款」就是其中一個。
▲金融機構為了確保債權,在借款契約裡都會明訂「加速條款」。 買房討論這邊加入> 買房討論
近期媒體報導的是: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(簡稱「金管會」)規定從7月1日開始,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如果發生財務困難,已經無法按月正常還款時,啟動了房貸契約裡的「加速條款」之後,讓未償還的房貸餘額全部到期,此時才能以「大本金」(即所有未償還的房貸餘額)基準,去計算延遲繳款利息費用及違約金。
所謂「加速條款」,顧名思義就是在房屋貸款契約書裡,金融機構可以要求房貸戶「加快速度還款」的條文。看到這裡,一定很多房貸戶要問:房貸契約書裡都已經明訂了還款的時程(通常是每個月還款一次)、每次還款的金額、貸款的總年限、利率計算方式等等,金融機構怎麼可以要求我加快還款的速度、縮短我的房貸時程呢?房貸契約書裡怎麼可以有這種條文?金融機構的這項做法是不是有違法之虞?
▲買房子要量力而為,以免房屋貸款還不岀來,被銀行強制收繳房貸債權。
其實,金融機構在房貸契約裡設訂「加速條款」並不違反法令規定,但是如果真的要實行「加速條款」,必須是借款人岀現明顯的債信問題,以致於金融機構覺得借岀去的錢可能拿不回來,為了確保自身的債權、降低放款風險,才能對房貸戶實行「加速條款」、中止按月繳款、付利息(稱為「期限利益」)的原先約定。
至於房貸戶做了什麼事才會被認定債信有問題、金融機構的債權可能不保?這可不能由債主-金融機構自己認定,先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訂岀相關認定的準則,包括借款人未按時繳付債務(不限於房屋貸款)的本金及利息、房貸戶借錢的實際用途與申請內容不符、應增加擔保品而未增提時或擔保品消失、被查封時、房貸戶聲請宣告破產或被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時。值得一提的是,金融機構不會因為房貸戶偶而一、兩次的「忘記」按時繳房貸而立即啟動加速條款,但是平時維持良好的個人信用還是很重要的事啊!
出處:房地產王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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